1. 容器在检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及其焊缝两侧各30mm应当露出金属光泽。需进行超声波检测时焊缝两侧各150mm必须用钢丝砂轮打磨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光泽。
(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上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220V电缆应安装隔离变压器。
(10)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2.使用单位在检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设计总图),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等。
(2)使用登记证(没有经过注册的,必须预先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编号);历次全面检验报告(首次检验时无此项)。
(3)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竣工验收文件。
(5)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6)安全阀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校验合格证书;压力表检定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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