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代替MH/T 3002-2006 《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
本标准与MH/T 3002-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部分章条结构进行了调整;
——部分章条内容进行了勘误;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增加了 ASTM E 428《用于非铝金属超声检验参考试块的加工和控制
的标准规范》 和 AMS-STD-2154 《变形金属超声检测》 ;
——增加了与本标准有关的四条术语和定义;
——修正了超声仪使用性能的最低要求(4. 3. 1, 表 1) ;
——修正了工艺规程编写时的要求(4. 2. 3) ;
——增加了线性阵列探头的要求(4. 3. 2. 3) ;
——增加了试块的使用要求(4. 4. 5) ;
——增加了距离幅度校正的要求(5. 5. 5) ;
——修正了质量等级的要求(6. 1. 2, 表 4) ;
——修正了检验系统的校验要求(7. 5)
——修正了垂直极限和垂直线性的测定(附录 A. 1) ;
——修正了入射面分辨力和背面分辨力的测定(附录 A. 4) ;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 B、 附录 C 和附录 D。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付杭君、 胡小虎、 杨剑英、 黄毅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H/T 3002. 4-1997, MH/T 3002-2006。
航空器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 部件的超声检测脉冲反射方法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 部件的接触和液浸超声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604. 1 无损检测技术 超声检测
MH/T 3001 航空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AMS-STD-2154 变形金属超声检测
ASTM E 127 铝合金超声标准参考试块制作和检测的方法
ASTM E 164 焊缝超声接触法检验方法
ASTM E 317 不使用电子测量仪器评价脉冲反射式超声检测系统工作性能的方法
ASTM E 1065 评价超声换能器特性的方法
ASTM E 428 用于非铝金属超声检测参考试块的加工和控制的标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604. 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被认可的工程部门 cognizant engineering organization
对要求超声检验的系统或零件的设计、 交付或最终使用负责的公司、 代理商或其他被授权的机构。
注: 该机构包括设计人员、 材料、 工艺、 应力分析、 无损检测(NDT) 或质量组织及其他相关的人员。
3. 2
入射面分辨力 entry surface resolution
超声检验系统能分辨的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与入射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3. 3
背面分辨力 back surface resolution
超声检验系统能分辨的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与背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3. 4
MH/T 3002—201 8
2
水平线性范围 horizontal linearity range
A扫描显示的垂直偏转信号的水平位移增量与反射波在均匀介质中通过已知长度所需时间增量之间
有不变关系的范围。
3. 5
垂直线性范围下限 lower linearity limit
在A扫描显示屏上的指示幅度和从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上反射的超声波量值大小之间, 能观察到的不
变关系的垂直偏转范围下限。
3. 6
垂直线性范围上限 upper linearity limit
在A扫描显示屏上的指示幅度和从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上反射的超声波量值大小之间, 能观察到的不
变关系的垂直偏转范围上限。
3. 7
噪声 noise
在显示屏基线上的大量不可分辨的信号。
注: 这可能是由于组织不均匀、 表面粗糙、 电干扰等原因所引起。
3. 8
有效声束宽度 effective beam width
在参考试块上找出人工反射体最大反射波高后, 探头沿前后或左右方向移动时反射波高下降6dB的
两点间距离。
3. 9
虚拟探头 virtual probe
以同步脉冲或相位间隔激发并产生更大声孔径的一组晶片。
3. 1 0
线性阵列探头 linear array probes
由一组沿线性轴向并列排列的晶片所组成的探头。能使波束仅沿单一方位角平面(激励轴) 光栅化和
聚焦。
4 一般要求
4. 1 检验人员
从事超声检测工作的人员应按MH/T 3001的规定进行培训与考核, 取得技术资格证书。 各级人员应
从事与自己技术资格等级相应的工作。
MH/T 3002—201 8
3
4. 2 工艺规程
4. 2. 1 要求超声检测的材料及零、 部件应按指定的工艺规程进行检验。 工艺规程可以是航空器制造厂
提供的维修手册、 通告或其他有关资料。
4. 2. 2 航空器制造厂未提供工艺规程时, 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写详细的工艺规程。 编写的工艺规程应
经超声检测 3 级人员批准, 如果需要, 应提交被认可的工程机构审核和(或) 批准。
4. 2. 3 工艺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检验单位名称;
b) 工艺规程编号、 编写(或修改) 日期、 依据文件号;
c) 人员要求;
d) 受检件名称、 件号、 材料及状态;
e) 采用的检验技术, 质量等级或验收标准。 采用多个等级时, 应注明每一等级所适用的区域;
f) 检验方法 (横波, 纵波等) ;
g) 受检件的草图, 图上应标明超声检验部位, 声波入射处及入射面的表面粗糙度;
h) 超声仪型号及生产厂家;
i) 探头型号(包括频率、 晶片尺寸、 种类和入射角等) ;
j) 操作和扫查描述;
k) 耦合剂;
l) 试块类型或件号, 水程, 标定或入射点的确定;
m) 扫查速度和间距;
n) 检验灵敏度调整;
o) 拒收、 噪声电平和闸门高度的限制;
p) 不连续性评定方法;
q) 完成检查后的清洁方法, 或参考包含此类要求的程序;
r) 符合 5. 7 的标志要求;
s) 任何有关的其他数据。
4. 3 仪器和设备
4. 3. 1 超声仪
4. 3. 1 . 1 超声仪应至少具备一种信号报警功能。 超声仪与探头配用时, 应至少具备 2. 25 MHz~10 MHz
工作频率范围。
4. 3. 1 . 2 超声仪使用性能应满足表 1 的最低要求或设备厂家的要求。 可选择表 1 中一种或几种检测频
率进行测试。 一般情况下, 选择 5 MHz 检测频率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按附录 A 或 ASTM E 317。 针对每
一检验对象, 仪器与探头配用的灵敏度、 分辨力和信噪比应满足检验要求。
4. 3. 1 . 3 检验零、 部件时应采用报警器。 触发报警所需的超声信号幅度应可调。
4. 3. 1 . 4 当信号幅度调整到显示屏垂直极限的 50%时, 如果电源电压的波动引起信号幅度变化超过垂
直极限的±2. 5%, 则应使用稳压器。 电池供电的系统除外。
4. 3. 1 . 5 在有可燃气体环境中(如油箱内) 应使用电池供电的超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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