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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NC-1)资格取证相应专业培训

来源: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时间:2016-06-08 作者:无损检测招聘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我协会2016年度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培训计划与相关人员的报名情况,定于2016年7月13日至7月25日分别在沈阳、无锡、成都、福州、宜昌同时举办“2016年全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NC-1)资格取证相应专业培训活动”。现将活动安排相关报到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仅接受已按“关于公布我协会《2016年度各类培训活动计划》”(中检协[2016]教字第01号)文件要求履行全部报名手续,且欲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完成考试前96小时专业培训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活动结束后,由我协会统一为参加人员出具相应培训经历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举办地点与参加人员安排,见下表
活动举办地点与参加人员安排

举办城市

培训考试地点所覆盖的省级行政区域

沈阳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陕西、内蒙古
及相关省份的补考人员

无锡

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及相关省份的补考人员

成都

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及相关省份的补考人员

宜昌

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及相关省份的补考人员

福州

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海南及相关省份的补考人员

注:各地区通过资格的参加人员请按照表中规定举办城市参加培训与考试活动。

三、报到相关事宜
(一)报到时间:2016年7月13日。不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补考人员不迟于2016年7月23日。
(二)具体的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的住宿安排等见附件2。
(三)报到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参加取证专业培训活动报名表》;(此报名表须经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及实习机构盖章)
2、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
3、《实习记录》;
4、汇款凭证复印件(现场交费的除外)。
四、相关培训安排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NC-1)取证专业培训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第二阶段为现场集中培训。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实习的相应要求见附件3。
实习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实习记录》(见附件3)并附相应的实习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本单位不具备实习条件的,应自行联系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并由该单位出具实习证明。
(二)现场集中培训
1、活动日程安排(见附件4)。
2、主要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规定的考试科目A、科目B、实际操作技能对应该规则的科目C,以及所规定的96小时专业培训对应的相关要求为主,具体培训内容详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NC-1)培训大纲》(见附件6)。
3、学习资料及教材
本次培训活动所采用的教材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NC-1)培训教材》,此教材报到时发放。
4、需自备的法规标准
请参加人员自行准备相应法规标准,其目录见附件5。
五、需自备的用品
培训及效果测试所需的计算器、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用品,请参加人员自备。
六、培训费

参加全部规定课时培训的人员

选择性听课的补考人员

1500元/人(含教材)

600元/人(不含教材)

注:(1)会员单位系指:已交2016年会费,并正式注册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会员的单位;
(2)培训教材可单独购买,费用为200元/套。

上述费用请各参加人员于2016年7月8日前由银行汇至我协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帐 号:110060224018010003152
根据北京地区税务机构对发票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要求,各参加人员在办理汇款时注意以下事项:
1、为便于查询及收到汇款后开具发票,请在办理汇款时,请务必于“汇款凭证”之“汇款用途”栏目中注明参加者的姓名、报考项目及项目编号(沈阳:P16-JYY-NC1-01;无锡:P16-JYY-NC1-02;成都:P16-JYY-NC1-03;福州:P16-JYY-NC1-04;宜昌:P16-JYY-NC1-05;)。发票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与汇款单位不一致时,还应注明发票所需的单位名称全称(或个人姓名)。否则,按税务机构的有关办事程序,重新换开发票的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报到时请将“汇款凭证回单”的复印件交与会务组,以便查询及领取发票。
2、为避免参加人员汇款后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本次活动而造成退款现象的发生,请各参加人员周密计划后再汇款,否则退款手续繁琐、周期较长。参加者本人若有不确定因素时,可选择现场交纳现金。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必须提供如下信息:






单位名称

(必填)

纳税人识别号

(必填)

地址、电话

(必填)

开户行及帐号

(必填)

示例

发票开单位的,上述四项内容应与您单位在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内容相一致。建议咨询您单位财务人员后再认真填写。
为了保证您能在培训班期间能够顺利地领到发票,务必请于7月12日之前填写完毕。点击填写:【沈阳】【无锡】【成都】【福州】【宜昌】
七、健康状况提示
因培训内容安排紧凑,学习较为紧张,且时间相对较长,请拟参加人员评估自身的健康状况,勿勉强前往。
欲了解其它情况,可按下述方式与我协会秘书处培训管理部联系: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四层
邮 编:100029
联系人:吴鑫橼(沈阳) 010-84273509
孙 佩(无锡) 010-59068916
冯 雷(成都) 010-59068927
赵一铭(福州) 010-59068814
付 钰(宜昌) 010-84273533
传 真:010-84273562

附 件:
1、参加专业培训活动人员名单
2、培训活动举办的具体地点、路线及相关食宿安排
【沈阳】【无锡】【成都】【福州】【宜昌】
3、检验实习基本要求及检验实习记录
4、专业培训活动日程安排
5、参加专业培训活动应自带的法规标准目录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NC-1)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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