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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来源:无损检测人才网 时间:2012-09-08 作者:电梯检验 浏览量: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液压电梯监督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进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细则适用于新装、改造、重大维修、移装过程的液压电梯监督检验。

1.2.2 本细则不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消防员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验。

1.3 基本要求

开展液压电梯的监督检验,必须遵守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以下简称TSG T7004-2012)和本细则的规定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如上述相关规范、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3 检验性质

3.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3.2 监督检验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液压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4 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4.1检验人员

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人员培训执行《人员控制程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液压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液压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液压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2检验仪器设备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在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执行《设备维护管理程序》和《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且仪器设备及其精度应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

4.3 现场检验条件

4.3.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4.3.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4.3.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3.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液压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3.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液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液压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4.4 检验程序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流程、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TSG T7004-2012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4.4.1 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现场监督检验。

4.4.2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流程见附录2《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一般情况下,检验人员应遵守。特殊情况下检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现场检验顺序。

4.4.3 液压电梯安装和移装监督检验按照TSG T7004-2012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改造和大修的检验按照TSG T7004-2012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大修或改造涉及的有关项目及TSG T7004-2012附件C中的项目进行检验。

4.4.4 检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申请的受理按《检验工作程序》程序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业务发展和客户服务部受理后应及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转交相应的电梯检验部门。

4.4.5 资料审查

电梯检验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液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或《液压电梯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料审查表》)以及表中所列资料按TSG T7004-2012附件A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签署审查意见的《资料审查表》及其它资料交施工单位。

4.4.6 现场检验前的准备

4.4.6.1 检验部门接到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现场检验约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安排现场检验

4.4.6.2 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6.3 安全技术交底及资料审查

1)检验人员到达后,应通知液压电梯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开检前会,告知相关内容(包括:液压电梯检测的法规依据和技术依据、现场检测程序、检测现场的安全要求等),并完善签字手续。

2)检验人员应TSG T7004-2012附件A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3)检验人员资料审查完毕且确认A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进入检验现场进行检验;进入检验现场前应收回相应的《资料审查表》、大修、改造清单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以备存档。

4.4.7 现场检验

4.4.7.1 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当执行《检验方法程序》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4.4.7.2 实施检验时,应当首先检查检验现场警示牌,观察、确认受检设备状况、受检设备信息、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只有当检验条件满足本细则4.3,且检验现场有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配合时,方可实施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液压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检验员方可中止检验。

4.4.7.3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遵守本中心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检验人员应当口令清晰准确。配合人员应当在确认口令后实施操作。

2)应当按照本中心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检验仪器设备,不得使用异常仪器仪表。

3)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4)重物装载时,液压电梯轿厢应位于下端站。

4.4.7.4在检验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执行TSG T7004-2012ABC三类检验项目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A类项目中的资料审查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资料审查除在报检时进行审查外,检验员还需在现场通过实物或实际情况对比做进一步的查验。

2)资料中的自检报告要与现场检验结果进行对比。

2C类项目的检验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C类项目检验的“审查自检结果”包括对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结合现场观察相应项目情况以判断自检结果两个部分,而不是仅对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2C类项目中的第3.37.1项按B类项目进行检验,但按C类项目进行合格判定。

3)对C类项目中的其它项目,检验员要认真审查自检结果,若审查自检结果时有质疑,也要按B类项目进行检验,但按C类项目进行合格判定。

3按规定的方法审查(需要结合现场观察和检验)申请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时,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的(含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10%及以上偏差的),检验人员应在现场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并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待整改合格后重新安排检验。

4.4.7.5 检验过程中,应当准确、真实、及时地填写《检验记录》。由于受检单位原因或者现场条件的限制而未能进行某些项目的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记录》上填写“待检”并注明原因。

4.4.7.6 完成现场检验离开之前,应确认检验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检验记录》填写有无遗漏,受检液压电梯是否恢复正常,检验仪器设备是否全部收齐。

4.4.8 检验情况

4.4.8.1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有关检验情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同时出具《检验报告领取单》。

4.4.8.2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液压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三处)较大偏差(数据相差10%),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液压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4.4.8.3 受检单位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应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返回,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报告或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经检验部门根据申请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延长整改时限。

4.4.8.4 《通知书》在规定时限返回后,检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整改确认方式应根据TSG T7004-2012中第九条检验程序进行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经确认后仍不满足4.4.8.6合格判定准则的电梯应按4.4.8.7判定。

4.4.8.5 检验工作(包括4.4.8.4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时限(时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除外。)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或者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4.4.8.6 液压电梯合格判定准则:

1)对于安装、移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TSG T7004-2012中第十七条第()()()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2)对于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第十七条第()()()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4.4.8.7 经检验,凡不符合4.4.8.6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规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判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申请复检时,提交的审查资料中应添加上次的不合格报告。

4.4.8.8 复检时所有项目重检,并单独出记录和报告。

4.4.8.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有5项不合格时,检验员可以终止检验。待下次液压电梯单位提交正确的自检报告后,再重新检验。

5 记录和报告

5.1检验记录

5.1.1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填写检验记录,并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结论的符合性负责。

5.1.2 对记录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了整改确认的项目,记录中的整改栏应作相应填写,须有确认人的签字及确认日期、确认方式。

5.1.3 检验记录的填写应遵循《记录控制程序》及《液压电梯检验记录填写具体说明》。

5.2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填写应遵循《记录控制程序》及《液压电梯检验记录填写具体说明》。如果是不合格报告,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不填,划掉;复检合格后下次检验日期以复检日期顺延一年。

5.3 检验报告的出具、审核及批准

执行《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和《液压电梯检验记录填写具体说明》。

6 资料归档

将附录3《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资料确认单》中所列资料及时归档。

7 相关文件及记录

7.1 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7.2 CQTJ-CX001-2012/0《文件控制程序》

7.3 CQTJ-CX002-2012/0《记录控制程序》

7.4 CQTJ-CX004-2012/0《人员控制程序》

7.5 CQTJ-CX005-2012/0《设备维护管理程序》

7.6 CQTJ-CX007-2012/0《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

7.7 CQTJ-CX010-2012/0《检验方法程序》

7.8 CQTJ-CX012-2012/0《检验工作程序》

7.9 CQTJ-CX018-2012/0《设施与环境控制程序》

7.10 CQTJ-CX028-2012/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

7.11 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7.12 CQTJ-TZBS008-2012/1《液压电梯检验记录》

7.13 CQTJ-TZBS009-2012/1《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7.14 CQTJ-QTBS003-2012/0《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书》

7.15 CQTJ-TZBS019-2012/0《电梯检测任务及检测工作记载单》

7.16 CQTJ-TZBS020-2012/0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

CQTJ-TZ009-2012/1 《液压电梯检验记录填写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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