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适用范围
1.2.1 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
1.2.2 本细则不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的电梯、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消防员电梯的检验。
1.3 基本要求
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TSG T7005-2012)和本细则的规定。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如上述相关规范、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3 检验性质
3.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2 定期检验是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4 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4.1检验人员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人员培训执行《人员控制程序》),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现场检验应由2名或2名以上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2检验仪器设备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执行《设备维护管理程序》和《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且仪器设备及其精度应满足附录1的精度要求。
4.3 现场检验条件
4.3.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5-2012中第十五条的下述要求: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示,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