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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细则

来源:无损检测人才网 时间:2012-08-31 作者:无损检测人才网 浏览量: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进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

1.2.2 本细则不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的电梯、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消防员电梯的检验。

1.3 基本要求

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TSG T7005-2012)和本细则的规定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如上述相关规范、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3 检验性质

3.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2 定期检验是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4 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4.1检验人员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人员培训执行《人员控制程序》),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现场检验应由2名或2名以上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2检验仪器设备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执行《设备维护管理程序》和《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且仪器设备及其精度应满足附录1的精度要求。

4.3 现场检验条件

4.3.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5-2012中第十五条的下述要求: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示,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在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4.4 检验程序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流程、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TSG T7005-2012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4.4.1 检验应当在维保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现场定期检验。

4.4.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流程见附录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流程图》,一般情况下,检验人员应遵守。特殊情况下检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现场检验顺序。

4.4.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按照TSG T7005-2012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4.4.4 检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申请的受理按《检验工作程序》程序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业务发展和客户服务部受理后应及时将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转交相应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部门。

4.4.5现场检验前的准备

4.4.5.1 检验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的申请检验要求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安排现场检验

4.4.5.2 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5.3 安全技术交底及资料审查

1)检验人员到达后,应召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开检前会,告知相关内容(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测的法规依据和技术依据、现场检测程序、检测现场的安全要求等),并完善签字手续。

2)检验人员应TSG T7005-2012附件A《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要求对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3)检验人员资料审查完毕且确认自检报告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进入检验现场进行检验;进入检验现场前应收回相应的资料及维保单位自检报告,以备存档。

4.4.6 现场检验

4.4.6.1 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当执行《检验方法程序》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4.4.6.2 实施检验时,应当首先在检验现场放置警示牌,观察、确认受检设备状况、受检设备信息、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只有当检验条件满足本细则4.3,且检验现场有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配合时,方可实施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

4.4.6.3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遵守本中心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检验人员应当口令清晰准确。配合人员应当在确认口令后实施操作。

2)应当按照本中心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检验仪器设备,不得使用异常仪器仪表。

3)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4.4.6.4 在检验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执行TSG T7005-2012BC两类检验项目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B类项目中的资料审查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资料审查除在报检时进行审查外,检验员还需在现场通过实物或实际情况对比做进一步的查验。

2)资料中的自检报告要与现场检验结果进行对比。

2 C类项目的检验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C类项目检验的“审查自检结果”包括对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结合现场观察相应项目情况以判断自检结果两个部分,而不是仅对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2C类项目中的第4.75.1项按B类项目进行检验,但按C类项目进行合格判定。

3)对C类项目中的其它项目,检验员要认真审查自检结果,若审查自检结果时有质疑,也要按C类项目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检验。

3 按规定的方法审查(需要结合现场观察和检验)申请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时,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的(含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10%及以上偏差的),检验人员应在现场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并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待整改合格后重新安排检验。

4.4.6.5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按TSG T7005-201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A的要求及附件C规定的检验项目认真检验,并把检验情况准确、真实、及时地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不得漏检、漏记。由于受检单位原因或者现场条件的限制而未能进行某些项目的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记录》上填写“待检”并注明原因。

4.4.6.6 完成现场检验离开之前,应确认检验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检验记录》填写有无遗漏,受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否恢复正常,检验仪器设备是否全部收齐。

4.4.7 检验情况

4.4.7.1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有关检验情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同时出具《电梯检验报告领取单》。

4.4.7.2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4.4.7.3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5.1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监使用。

4.4.7.4 受检单位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应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返回,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报告或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经检验部门根据申请实际情况可以延长整改时限。

4.4.7.5受检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且规定时限向检验机构提交了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

(一)涉及第4.4.7.2条第()()()项所述的问题,可对提交的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进行资料审查,认为提交的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确认为合格;

(二)采取以查看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方式确认的,符合要求的,还应当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自检记录或自检报告的复印件等见证资料存档备查。

(三)C类项目整改确认方式可根据TSGT7001-2009中第九条检验程序进行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于未判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整改后记录的整改栏应作相应的填写,并且有确认人员的签字和确认日期。

4.4.7.6 检验工作(包括4.4.7.5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或者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4.4.7.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自检报告有5项不合格时,检验员可以终止检验。待下次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单位提交正确的自检报告后,再重新检验。

4.4.8 复检

4.4.8.1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同时,判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申请复检时,提交的资料中应添加上次的不合格报告。

4.4.8.2 复检时所有项目重检,并单独出记录和报告。

4.4.9 “特别提示”标记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全部合格,无整改项目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员应按规定填写电梯定检临时标记,并将此标记贴于原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合格标记附近。此临时标记上应有检验日期、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编号、检验员签名、使用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判定准则:

5.1 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4.4.7.2()()()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2 经检验,凡不符合5.1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4.4.7.6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6记录和报告

6.1检验记录

6.1.1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填写检验记录,并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结论的符合性负责。

6.1.2 检验记录的填写应遵循《记录控制程序》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

6.2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填写应遵循《记录控制程序》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如果是不合格报告,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不填,划掉;复检合格后下次检验日期以复检日期顺延一年。

6.3 检验报告的出具、审核及批准

执行《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

6.4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若所检设备合格,使用单位领取报告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 资料归档

附录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资料确认单》中所列资料及时归档。

8 相关文件及记录

8.1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8.2 CQTJ-CX001-2012http://www.ndt88.com/0《文件控制程序》

8.3 CQTJ-CX002-2012http://www.ndt88.com/0《记录控制程序》

8.4 CQTJ-CX004-2012http://www.ndt88.com/0《人员控制程序》

8.5 CQTJ-CX005-2012http://www.ndt88.com/0《设备维护管理程序》

8.6 CQTJ-CX007-2012http://www.ndt88.com/0《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

8.7 CQTJ-CX010-2012http://www.ndt88.com/0《检验方法程序》

8.8 CQTJ-CX012-2012http://www.ndt88.com/0《检验工作程序》

8.9 CQTJ-CX018-2012http://www.ndt88.com/0《设施与环境控制程序》

8.10 CQTJ-CX028-2012http://www.ndt88.com/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

8.11 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8.12 CQTJ-TZBS011-2012http://www.ndt88.com/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记录》

8.13 CQTJ-TZBS013-2012http://www.ndt88.com/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8.14 CQTJ-QTBS004-2012http://www.ndt88.com/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8.15 CQTJ-TZBS019-2012http://www.ndt88.com/0《电梯检测任务及检测工作记载单》

8.16 CQTJ-TZBS020-2012http://www.ndt88.com/0《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

8.17 CQTJ-TZ012-2012http://www.ndt88.com/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

附录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1) 钳型电流表

(2) 绝缘电阻仪

(3) 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4) 游标卡尺

(5) 钢直尺

(6) 卷尺

(7) 塞尺

(8) 放大镜

(9)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0)便携式检验灯

15)温湿度计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 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 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d. 温湿度计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流程图说明

该检验流程所指电梯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一、申请检时需提交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申请书。

二、电梯检验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后,根据检验时限的规定,进行检验前的准备,然后安排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三、现场检验结束,通报情况,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必要时),出据检验报告领取单。

四、如一个项目同时有多个小组到现场进行检验时提出了《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返回《通知书》后,由检验部门统一安排现场确认工作。

五、检验报告的形成与出具。由检验人员按照检验记录的内容出据检验报告,并签字。

六、审核、批准。

附录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资料确认单(需存档)

序号

备注

1

检验检测任务及工作记录

原件

1

2

电梯现场检验条件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单

原件

1

有对方签字

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申请书 *

原件(复印件)

1

使用单位加盖鲜章

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检报告

原件(复印件)

1

施工单位加盖鲜章

5

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及回执 *

原件

2

回执须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盖鲜章

6

其他需要说明的证件或书面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盖鲜章

注:存档资料附于相应的检验记录,资料按以下排列顺序依次放置,随记录流转、保存,一份资料多台共用的情况,将资料附于其中一台的检验记录,其余的注明资料放置的检验记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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