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记录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使用编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式
检验机构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检验日期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制
注 意 事 项
1.本检验记录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A.安装监督检验按本记录所有项目检验。
B.大修或改造监督检验按本记录中修理或改造涉及的有关项目及本记录有“Δ”的项目检验。
C.定期检验按本记录有“Δ”的项目检验。
2.本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检验机构地址: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5号
邮政编码: 401121
联系电话: (023)67505507
涪陵分中心: (023)72220075
万州分中心: (023)64892303
黔江分中心: (023)79231500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记录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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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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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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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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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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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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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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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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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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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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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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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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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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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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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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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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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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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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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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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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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速度 |
m/s |
输送能力 |
人/时 |
倾 斜 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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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宽度 |
mm |
提升高度 |
m |
使用区段长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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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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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率 |
kw |
电 压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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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电压 |
V |
维 持 电 压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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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柜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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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设备 |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见 号检测箱内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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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存档资料 |
需存档资料详见报告编号为 检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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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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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
检验记录 |
整改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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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技术资料 |
1.1制造资料A |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随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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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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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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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控制屏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采用玻璃作护壁板,应采用钢化玻璃。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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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控制屏等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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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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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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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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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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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安装资料A |
安装单位提供了下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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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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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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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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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和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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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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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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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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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
检验记录 |
整改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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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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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A |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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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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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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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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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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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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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编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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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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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Δ |
1.4使用资料B |
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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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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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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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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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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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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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
检验记录 |
整改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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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驱 动 与 转 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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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维修空间 C |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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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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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Δ |
2.2 防护 C |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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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Δ |
2.3 照明 C |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提供常备的手提行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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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4 电源插座C |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每一处应配备电源插座: ①2P+PE 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或者②符合安全电压的要求供电的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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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Δ |
2.5 主开关B |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应在打开门或活板门后能方便地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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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Δ |
2.6辅助设备开关C |
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旁并有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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