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进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细则适用于新装、改造、重大维修、移装过程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
1.2.2 本细则不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消防员电梯的检验。
1.3 基本要求
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必须遵守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TSG T7005-2012)和本细则的规定。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如上述相关规范、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3 检验性质
3.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3.2 监督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4 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4.1检验人员
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人员培训执行《人员控制程序》),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应由2名或2名以上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2检验仪器设备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执行《设备维护管理程序》和《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且仪器设备及其精度应满足附录1的精度要求。
4.3 现场检验条件
4.3.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5-2012中第十五条的下述要求: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示,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在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4.4 检验程序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流程、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TSG T7005-2012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4.4.1 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现场监督检验。
4.4.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流程见附录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流程图》,一般情况下,检验人员应遵守。特殊情况下检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现场检验顺序。
4.4.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和移装监督检验按照TSG T7005-2012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改造和大修的检验按照TSG T7005-2012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大修或改造涉及的有关项目及TSG T7005-2012附件C中的项目进行检。
4.4.4 检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申请的受理按《检验工作程序》程序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业务发展和客户服务部受理后应及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转交相应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部门。
4.4.5 资料审查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或《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料审查表》)以及表中所列资料按TSG T7005-2012附件A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签署审查意见的《资料审查表》及其它资料交施工单位。
4.4.6 现场检验前的准备
4.4.6.1 检验部门接到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现场检验约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安排现场检验;
4.4.6.2 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6.3 安全技术交底及资料审查
(1)检验人员到达后,应通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开检前会,告知相关内容(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测的法规依据和技术依据、现场检测程序、检测现场的安全要求等),并完善签字手续。
(2)检验人员应按TSG T7005-2012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3)检验人员资料审查完毕且确认A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进入检验现场进行检验;进入检验现场前应收回相应的《资料审查表》、大修、改造清单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以备存档。
4.4.7 现场检验
4.4.7.1 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当执行《检验方法程序》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4.4.7.2 实施检验时,应当首先检查检验现场警示牌,观察、确认受检设备状况、受检设备信息、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只有当检验条件满足本细则4.3项,且检验现场有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配合时,方可实施检验。
4.4.7.3检验过程中应遵守下述规定
4.4.7.3.1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下述规定
(1)遵守本中心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2)检验人员应当口令清晰准确。配合人员应当在确认口令后实施操作。
(3)应当按照本中心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检验仪器设备,不得使用异常仪器仪表。
(4)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4.4.7.3.2在检验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执行TSG T7005-2012对A、B、C三类检验项目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A类项目中的资料审查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资料审查除在报检时进行审查外,检验员还需在现场通过实物或实际情况对比做进一步的查验。
2)资料中的自检报告要与现场检验结果进行对比。
2、C类项目的检验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C类项目检验的“审查自检结果”包括对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结合现场观察相应项目情况以判断自检结果两个部分,而不是仅对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2)C类项目中的第4.7和5.1项按B类项目进行检验,但按C类项目进行合格判定。
3)对C类项目中的其它项目,检验员要认真审查自检结果,若审查自检结果时有质疑,也要按C类项目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检验。
3、按规定的方法审查(需要结合现场观察和检验)申请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时,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的(含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10%及以上偏差的),检验人员应在现场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并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待整改合格后重新安排检验。
4.4.7.4 检验过程中,应当准确、真实、及时地填写《检验记录》。由于受检单位原因或者现场条件的限制而未能进行某些项目的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记录》上填写“待检”并注明原因。
4.4.7.5 完成现场检验离开之前,应确认检验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检验记录》填写有无遗漏,受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是否恢复正常,检验仪器设备是否全部收齐。
4.4.8 检验情况
4.4.8.1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有关检验情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同时出具《电梯检验报告领取单》。
4.4.8.2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三处)较大偏差(数据相差10%),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4.4.8.3 受检单位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应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返回,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报告或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经检验部门根据申请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延长整改时限。
4.4.8.4 《通知书》在规定时限返回后,检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整改确认方式应根据TSGT7001-2009中第九条检验程序进行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经确认后仍不满足4.4.8.6合格判定准则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按4.4.8.7判定。
4.4.8.5 检验工作(包括4.4.8.4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时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除外。)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或者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4.4.8.6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合格判定准则:
(1)对于安装、移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TSG T7005-2012中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2)对于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4.4.8.7 经检验,凡不符合4.4.8.6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规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判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申请复检时,提交的审查资料中应添加上次的不合格报告。
4.4.8.8 复检时所有项目重检,并单独出记录和报告。
4.4.8.9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检报告有5项不合格时,检验员可以终止检验。待下次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单位提交正确的自检报告后,再重新检验。
5 记录和报告
5.1检验记录
5.1.1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填写检验记录,并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结论的符合性负责。
5.1.2 对记录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了整改确认的项目,记录中的整改栏应作相应填写,须有确认人的签字及确认日期、确认方式。
5.1.3 检验记录的填写应遵循《记录控制程序》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
5.2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填写应遵循《记录控制程序》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如果是不合格报告,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不填,划掉;复检合格后下次检验日期以复检日期顺延一年。
5.3 检验报告的出具、审核及批准
执行《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
6 资料归档
将附录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资料确认单》中所列资料及时归档。
7 相关文件及记录
7.1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7.2 CQTJ-CX001-2012/0《文件控制程序》
7.3 CQTJ-CX002-2012/0《记录控制程序》
7.4 CQTJ-CX004-2012/0《人员控制程序》
7.5 CQTJ-CX005-2012/0《设备维护管理程序》
7.6 CQTJ-CX007-2012/0《量值溯源与校准管理程序》
7.7 CQTJ-CX010-2012/0《检验方法程序》
7.8 CQTJ-CX012-2012/0《检验工作程序》
7.9 CQTJ-CX018-2012/0《设施与环境控制程序》
7.10 CQTJ-CX028-2012/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
7.11 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7.12 CQTJ-TZBS011-2012/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记录》
7.13 CQTJ-TZBS012-2012/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
7.14 CQTJ-QTBS003-2012/0《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书》
7.15 CQTJ-TZBS019-2012/0《电梯检测任务及检测工作记载单》
7.16 CQTJ-TZBS020-2012/0《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
7.17 CQTJ-TZ012-2012/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记录具体填写说明》
附录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
精度要求 |
(1) 钳型电流表 (2) 绝缘电阻仪 (3) 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4) 钢丝绳探伤仪(选用) (5) 导轨垂直测量仪(选用) (6) 加、减速度测量仪(选用) (7) 游标卡尺 (8) 钢直尺 (9) 卷尺 (10)塞尺 (11)磁力线锤 (12)放大镜 (13)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4)便携式检验灯 (15)温湿度计 |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 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 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d. 温湿度计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质保体系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流程的要求。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验收检验流程图说明:
该检验流程所指电梯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一、报检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控制屏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采用玻璃作护壁板,应采用钢化玻璃。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控制屏等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5) 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6) 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2.安装(改造、大修)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改造、大修)许可证和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二、接办件部门受理后分别交由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部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相应的A类项目进行审查,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相应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资料审查全部合格的出据结论为“合格”的资料审查单并签章。资料审查有不合格的,后返回施工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提交资料。
未经检验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电梯检验部门接到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约请后,根据检验时限的规定,进行检验前的准备,然后安排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四、现场检验结束,通报情况,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必要时),出据检验报告领取单。
五、如一个项目同时有多个小组到现场进行检验时提出了《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返回《通知书》后,由检验部门统一安排现场确认工作。
六、检验报告的形成与出具。由检验人员按照检验记录的内容出据检验报告,并签字。
七、审核、批准。
附录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资料确认单(需存档)
序号 |
名 称 |
要 求 |
数 量 |
备注 |
1 |
检验检测任务及工作记录 |
原件 |
1份 |
|
2 |
电梯现场检验条件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单 |
原件 |
1份 |
有对方签字 |
3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盖鲜章 |
4 |
特征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施工单位加盖鲜章 |
5 |
施工自检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施工单位加盖鲜章 |
6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或大修改造监督检验资料自查表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施工单位加盖鲜章 |
7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8 |
大修、改造部分清单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1.需加盖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鲜章 2.现场收取的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出整改单 |
9 |
改造单位出具的整机改造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改造变换单位时要,需加盖鲜章 |
10 |
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及回执 * |
原件 |
2份 |
回执需加盖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鲜章 |
11 |
其他需要说明的证件或书面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盖鲜章 |
注:存档资料附于相应的检验记录,资料按以下排列顺序依次放置,随记录流转、保存,一份资料多台共用的情况,将资料附于其中一台的检验记录,其余的注明资料放置的检验记录号;存档资料中还应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现场检验时间约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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